[独家]期望水泥企业永远不要在“黑名单”中出现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制定《暂行办法》作用在于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按《暂行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四)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五种情况之一的,将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单”。
以上五种情况中,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在水泥企业中容易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变作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四不两直”(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进行突击检查)暗查暗访工作制度。使“作秀”式的安全检查少了不少,自然发现问题也多了。如近有报道,安监总局暗查化工和水泥企业,曝光存在问题的企业就是例证。暗查后,对水泥企业所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的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如涉事水泥企业还置若罔闻,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并听取申辩意见,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后,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黑名单”将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等媒体,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企业一旦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按《暂行规定》将“享受”到不少“特殊”待遇。大致有:
信息采集部门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在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对其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按《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定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如果连续戴上“黑名单”帽子,则从第2次戴帽起,管理期限将设为3年。在管理期限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受到限制或禁止,也就是俗称的“寸步难行”。
期望水泥企业永远不要在“黑名单”中出现。
编辑:武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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