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终身行业禁入有了先例
7月28日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月21日发布的2015年第15号公告。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终身不得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人员名单(第一批)”。由于是第一批(13人)出炉,感觉颇为“新鲜”,也尤为引人关注。
去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在解读时指出修订有十大亮点,其中一个亮点是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国务院在2010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其中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这次,安监总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首批下达终身不得担任煤炭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威慑力不只限于煤炭行业,对其他行业了也极具震慑力。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做到,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今年3月,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作为第一需要落实的是,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第二需要落实的是,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作为第一要到位的是,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责任不落实,不到位,讲安全则是在扯淡。发生生产责任事故只是迟早和严重程度高低的事。
近CCTV新闻直播间节目报道了安监总局突查部分水泥企业,同样的工艺、同样的操作环节,注重安全生产与忽视安全生产企业间形成鲜明的对比。“忽视”根子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没有到位。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监总局向社会公布了第一批终身不得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人员名单,用句流行话,来真的了。水泥企业也应从中得到警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命”字在心“严”字当头 “实”字落地。触碰或逾越安全生产红线的,必须要为此付出代价。
编辑:张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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