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地方环境监管执法必须到位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4-11-27 15:10

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4〕56号下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作出通知。

《通知》中指出,监管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事实确是如此。就最近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安排有关人员,先后对全省14个市州50余个县市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重点抽查、随机暗访、抽查后回访,对群众举报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一些地方和企业的大气污染及其它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在公布大气污染等问题较严重企业名单,其中水泥企业有26家。在被指的所存在的问题中,属非法生产和排污有18家,而其中有14家企业本已列入国家或省落后产能淘汰公告目录却仍在生产(其中有早在2010年列入淘汰目的企业)。直到11月24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专题询问时,针对询问,省经信委主任表示“将在25日中午12点之前强制停电”。之前不知有关部门怎么监管的!

《通知》要求,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还规定,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

对环境监管要开展环境执法稽查,是《通知》一大亮点,即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通知》规定,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通知》明确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于有下列行为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

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

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

对环境监管要稽查,稽查即检查,对环境执法人员监管工作也必须要进行检查,如任由监管人员不履行监管责任的话,环境质量改善就成了一句空话。

《通知》强调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与此同时,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通知》要求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其中措施有,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鼓舞人心的是文件明确提出“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可以设想,如果监管无死角、执法无盲区的话,如果对环境监管进行稽查的话,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发现一些地方和企业的大气污染及其它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就不可能出现。

向污染宣战,地方环境监管执法必须到位。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下载

编辑:周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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