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应当保证水泥生产线脱硝设施正常运行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4-09-02 11:23
  一条报道让水泥业有点脸红。据《四川在线》报道,四川核查污染物减排:发现多个水泥企业涉数据作假。之前,环保部在会同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对2013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八家中央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考核的公告中指出,2013年5.7亿吨水泥熟料产能新型干法生产线新建脱硝设施,脱硝水泥熟料产能累计达7.2亿吨,占全国新型干法总产能的50%。不过公告同时也指出,水泥仍存在脱硝设施实际投运率较低的问题。也就是存在水泥企业脱硝设施与主生产线运行不同步。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可能由于脱硝设施对水泥企业也是新系统,需要些时间磨合,有时出现故障、系统“梗阻”难免,致使脱硝设施临时运行不正常。不过此种做法貌似“有情可原”,但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此时应启动应急预案或暂停生产线运行。另一种情况则可能是人为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其用意所谓降低成本,逃避监管,属有意为之,违法排放污染物。
  从报道看,国家总量减排核查组对四川总量减排工作进行了核查核算。现场核查发现,一些重点减排设施,尤其是水泥脱硝设施DCS系统的参数不齐、数据不实;在线监测设备普遍存在问题,难以真实反映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用了“普遍存在”结论,这就反映出了问题的严重性。
  《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明确规定,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行为、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行为、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行为、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行为、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行为;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行为要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去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对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对于在现场核查中检查出的参数不齐、数据不实、在线监测设备存在问题(实际在数不是少数)的水泥企业不能轻视这些问题,应该高度重视,认真整改。也可根据企业自身管理素质情况,委托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使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更具专业,更有保证。
  根据环保部公告公布的全国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设施名单,到去年底,全国水泥脱硝设施已随熟料生产线投产的生产线有668条,折熟料年产能7.28亿吨。从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设施已完成生产线数量看,四川以46条位居第三,折年产能5251万吨。都江堰拉法基2#3800 t/d熟料生产线的脱硝设施是全国最早投产的两条生产线之一,成绩喜人也骄人。期望四川能在保证水泥生产线脱硝设施正常运行,使脱硝设施实际投运率与主生产线同步方面,同样能带头走在全国前列。

编辑:何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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