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企业信息公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4-08-26 13:31

  近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654号发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目的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

  新华社刊登的专家解读“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文章中称,这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大举措,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将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这一制度把行政执法对企业自主经营过强干预的‘手’收了回来,转而用于凸显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了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的双赢。”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此前企业的经营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只在企业和相关部门内“你知我知”,或在较小范围内传播。随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将使企业的经营行为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倒逼企业对其不诚信行为负责,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条例》规定公示企业信息有两部分,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二是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条例》明确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有两类,一类是企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报告必含内容有(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对于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但《条例》规定,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另一类是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内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条例》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有:(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并规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条例》规定了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有:(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并规定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规定的企业信息。

  如果企业有(一)未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将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条例》规定履行了公示义务,则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即恢复正常状态。如果满3年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一旦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而且对严重违法企业要摘帽的话,必须做到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未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情形下才能摘帽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后,路人皆知该企业系“污点”企业,其信用记录不良,在市场上诚信度大打折扣,,自吞“寸步难行”恶果是其必然的结果。同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正因为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这些企业将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这一条明确告知企业,《条例》规定的必须公示企业信息内容不是企业应公示信息内容全部,或者说企业应公示的信息不局限于《条例》所规定的内容,企业还必须履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如去年国务院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明确要实行环境信息公开,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今年1月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在网站或者其他对外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开。

  今年6月,国务院下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纲要指出,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确立,使企业的经营行为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做做小动作、作作假、藏着掖着等不上台面的行为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展示在社会大众面前,不守信企业再要进行一些社会经济活动将颇为困难。从这意义上说,称企业信息公示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一点也不为过。

编辑:何姝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2024-11-06 05:2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