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水泥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4-07-04 13:27

  据《四川在线-绵阳频道》报道,绵阳江油武都镇某水泥厂水泥罐发生人员坠落事故。

  在水泥罐内作业属有限空间作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去年以第59号令颁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该水泥厂是否按照相应规定做了,应该在事故调查中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从报道的事故现场处理情况看,这些作业规定的程序似也没有做到位。

  《规定》明确,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还明确,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这些明确的规定在厂内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这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由事故调查组6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报告。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去年下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杜绝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慢的现象。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处理规定,在县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事故发生单位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该条例还规定有,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在《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为,经过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全文公开。

  上月国务院下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纲要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坚持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也必须依法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得如何直接会关系到政务诚信。特别是在事故处理上不能出现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慢。

  上月《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报道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答记者问以最坚决态度坚守红线推动安全发展”。 记者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您怎么理解这条红线?如何坚守红线?杨栋梁答:红线就是生命线、高压线。对红线,要有敬畏之心、戒惧之心,必须以最坚决的态度坚守。

  水泥企业必须要有敬畏之心、戒惧之心,以最坚决的态度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编辑:张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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