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稳步推进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工作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4-06-12 13:10

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主要任务中有一项是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国务院41号文件很明确,要淘汰和退出两手抓,一方面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另一方面引导产能有序退出。

在淘汰落后产能上明确,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在2015年底前再淘汰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这里需要同步进行的工作是,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鼓励地方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在这上面河北省有了很好的的实践,取得了成效。文件提出的鼓励地方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应该是今明两年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途径之一。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高些的,改善环境压力大的落后产能标准应划得更严。现在确有一些水泥生产线投入运行时间不长,由于一些原因,达不到设计指标(已按国家规定的指标),或者达不到新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的(包括地方更严标准),应该实施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很重要。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要停产整顿,对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企业,予以关停。这就很清楚明确了淘汰目标和如何实施淘汰。决不是简单的用“不管什么工艺、不管何时建成都应列入新一轮的淘汰范围”方法一“汰”了之。这样做对资产、资源的利用是不是合理,也是可商榷的。

引导产能有序退出是41号文件明确的任务,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研究建立过剩产能退出的法律制度,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如生产同样的产品,却消耗了更多的资源,向环境排放了更多的污染物,则必须付出更高的代价。对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通过差别价格政策,引导企业算好经营账,如整改投入的账算不过来,主动退出。算得过来,尽快实施整改。

在引导产能有序退出工作中还规定,对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通过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使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形成良性互动。

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步伐并不是制定新的落后产能的(统一)标准就能解决的。据工信部产业政策司消息,近日,部总工程师朱宏任就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赴河北调研。朱宏任强调,要坚决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任务,切实做好工作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债务化解等相关工作,关心企业诉求,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水泥行业如何达到41号文件要求的,即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着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在水泥行业俨然已是世界“巨人”之时,要完成“淘汰一批”的任务,已比过去淘汰工作要艰巨且复杂得多,不能简单引用过去“划线”方法,需要多方面的工作跟上,尤其是对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负总责的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应工作的跟上。

编辑:余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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