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水泥企业不该代人受过!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4-04-01 13:40

近日有多家媒体转载刊登了《杨子晚报》一则有关于南京板桥水泥厂的事件,标题为“新房就要交付墙外水泥厂还在生产 红头文件也不管用”。从报道看,所称红头文件是指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文件《关于板桥新城三期№2010G19号地块环评问题的函》(雨政函[2011]3号),该公文主送机关是南京市环保局。

从该函内容看,是板桥新城三期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需在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时,需要对附近水泥厂不符合水泥企业与居民建筑卫生防护距离400米以上的要求和项目污水处置事有个说法。没有这个说法,市环保主管部门无法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函就这样出台了。

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还明确要求,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对公文种类中“函”则明确为,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该函是区政府答复了请求市环保局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需答复的两个问题。一是承诺2014年2月28日前对板桥水泥有限公司实行停产或转产;二是污水进入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按正常情况,区政府应在板桥水泥有限公司和城南污水处理厂在对此措施出具承诺后,区政府才能对市环保局拍胸保证。一般来说,此函也应附有这两个单位的相关承诺文件才行。令人不解的是,市环保局对这样的明明白白只求先“过关”的公文,不符合公文拟制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的要求,居然受理。事到如今,市环保局却现出铁面无私之气概,理由确实十足地表示,如果这家工厂不停止生产,他们就不会批准小区的环评手续,而业主们购买的房子也就不能如期交付使用。

区政府为确保项目按(土地)出让协议顺利推进,把本应将水泥厂停产或转产的条件作为开发前置条件的事项,把本应由开发商计入开发成本的事项,越位替人作主了。有报道称,板桥水泥厂到底能不能挪窝?该(水泥)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开门见山:“板桥水泥厂限期停产是区政府给市民的承诺,与厂方无关。”应该理解该负责人并非口出狂言,只是实话实说而已。

据报道称,雨花台区政府一位宣传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板桥水泥厂的事情区级领导一直在关注,还组建了由区环保局牵头的工作小组,但事情较为复杂,还在协调中。但据知情人士透露,水泥厂停产后的转型所涉及问题很复杂,短期内很难解决,且该厂近百号工人停产后如何安置也是个大问题。

现在购房者一肚子憋屈、开发商捏着“函”堂而皇之闪了、市环保局一副“公事公办”的样子,只是苦了两家,水泥企业被人作为藐视红头文件的靶子代人受过,区政府则有点儿“焦头烂额”,要解决问题还真棘手,不太好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王全书说过这样一段话,“如果说社会失信弄脏的只是‘水流’的话,那么,政务失信污染的则是‘水源’,造成的是‘源头污染’。先辟谣后认账、只承诺不兑现、朝令夕改、数据掺水等是政务失信的突出表现。”从此次红头文件成“空文”的政务失信发生,作为雨花台区政府和南京市环保局应该有所反思,政府的职责和作用是否做到位了,是否越位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拟制公文是否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是否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公文处理是否实事求是、准确规范。至少从执法理念上应该“换季”了,这“换季”,你懂的。

编辑: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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