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水泥企业要认识到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力度正在加强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3-10-22 11:37

  10月6日国务院下达《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意见》提供数据显示,2012年底,我国水泥产能利用率仅为73.7%,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

  对于当前我国出现产能严重过剩原因,《意见》分析指出,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有,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政策、规划、标准、环保等引导和约束不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原因。

  《意见》提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主要任务第三项为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一方面要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2015年底前再淘汰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十三五”期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另一方面则要引导产能有序退出,分行业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

  《意见》在水泥分业施策中提出,强化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和能源、资源单耗指标约束,对整改不达标的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并在政策措施中第五项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的内容中再次明确,对水泥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

  从这些政策措施中可明显看出,在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上《意见》加大了政策措施的力度。在以前的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的文件中,主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将淘汰类确定为落后产能,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提高落后产能企业使用能源的成本。并要求,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对此,各省也制订了实施差别电价具体细则,也见到有些省的措施更严,对限制类也实行了(差别程度略小的)差别电价。这些措施有力促进了落后产能淘汰。

  这次《意见》特别强调了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的手段,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通过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通过这些强化能源、资源单耗指标约束措施,通过对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的惩治辅助手段,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行整改。《意见》在水泥分业施策中明确提出,对于整改不达标的生产线,则依法予以淘汰。

  很明显,在淘汰落后产能上,《意见》提出的措施比以往要严得多。对于水泥企业来说,不能仅将对现有生产线的政策要求停留在是否属于(产业政策)淘汰或限制的层面上,而是应该提升到能源、资源单耗指标必须达标的更高层面上。且这些指标也是动态的,处在不断升级之中。即国家强化资源能源和环境硬约束作用,将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不断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目的。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中分解落实了目标责任,对企业所分解落实目标责任是,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这次在《意见》中明确了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基本原则,要求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所以,水泥企业应该在地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统一工作部署下,提高淘汰落后产能紧迫感和责任感,跟上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政策措施力度正在加强的新要求。

编辑: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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