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水泥企业应关注市场原材料需求政策导向 适时调整发展策略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 2013-10-18 13:13

  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五大行业属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行业。《意见》指出,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从产能利用率数据看,钢铁行业严重程度位居第二。钢铁与水泥都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原材料,钢铁地位更显重要一些。上一世纪五十年代钢铁被称为“元帅”,要“升帐”,为产量翻番搞过大炼钢铁运动。到2012年中国粗钢产能是10亿吨,占全球46%,产量是7.2亿吨。

  前一时期,有报道比喻,现一吨钢铁的利润相当于一根冰棍钱,可见钢铁企业普遍经营之困难。在《意见》中提到行业利润大幅下滑的行业有钢铁、电解铝、船舶等三个行业。相对来说,水泥行业利润没有进入大幅下滑行列,应该只是有所下降。这不得不主要应归功于水泥行业近十年在生产工艺上的彻底变革,完成了由立窑、湿法窑水泥为主向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历史性转变。2003年水泥新干熟料产能为2亿吨,占比21%。到2012年水泥新干熟料产能为16亿吨,占比90%。十年新干熟料产能整整翻了三番。现在4000-5000吨/日规模成了新型干法主流生产线。到2012年全国已有新型干法生产线1637条,产能16亿吨,占比超过90%,其中4000吨/日及以上产能占78%。新型干法在能源消耗上比湿法少消耗了一半的煤,使用先进装备和余热利用后,在外供电耗上也可省了一半。(主流窑型)单线生产规模是原来的6、7倍,至于劳动生产率,更是提高了数十倍。这就使同样是原材料工业,水泥工业能独占鳌头。相对比价下降,促进了水泥使用消费范围不降,反而能有所扩大,在利润上也还能“凑合”。

  在有些领域,钢材与水泥都能使用,各有千秋,在有些使用特点上还泾渭分明。当投资者如果综合平衡后,使用水泥效益更好的话,会选用水泥。现在社会上流行说,原来是4吨水泥的价格可以买1吨钢材,现在是10吨水泥的价格也买不上1吨钢材。这正反映了水泥单价相比钢铁产品上涨幅度相对要小,致使在可互为选用的市场领域内,水泥应该是略占了点上风。

  同样是严重过剩产业,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时,针对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重要程度,综合利弊后在政策上作出一定的倾斜是必要的。

  在《意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主要任务的第五项是努力开拓国内市场需求,其中有2点,一是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在地震等自然灾害高发地区推广轻钢结构集成房屋等抗震型建筑;推动建材下乡,稳步扩大钢材、水泥、铝型材、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二是着力改善需求结构。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实施绿色建材工程,发展绿色安全节能建筑,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以及玻璃等产品使用标准,带动产品升级换代。

  《意见》在政策上明确给出了“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的导向意见,给出了“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的要求。也就是明确给出了在建设领域鼓励使用钢结构信号。同时要推动建材下乡,稳步扩大钢材、水泥、铝型材、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也就是从政策上支持建材下乡的力度和推广(试点)范围会进一步加强和扩大。水泥在农村市场消费量将会有较大程度的提升。

  《意见》在政策上明确要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等产品使用标准,带动产品升级换代。这也十分明确的是,水泥势必也在被带动的产品之列。水泥产品升级换代也是势在必行。

  《意见》提出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基本原则有四条,其中第一条是,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加强市场供需趋势研判和信息引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加强政策协调,形成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对水泥企业来说,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执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政策,及时了解国家所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和政策导向,并及时作出应对措施,首要的措施应是及时适当调整企业发展策略,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组织领导下,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负起社会责任。

编辑:张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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