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产能过剩关键看《意见》如何执行

中国经济时报 周子勋 · 2013-10-17 10:49

  为积极稳妥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的化解工作,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产能过剩在中国并非新问题。2004年以来,抑制产能过剩就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自此以后,几乎每一年都有相关政策出台。尤其是今年,中央领导层对于化解产能过剩工作十分重视。国家主席习近平曾四次明确批示做好化解产能过剩工作;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曾表示,要坚定不移地化解产能矛盾,按照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的原则抑制盲目扩张。国务院的这一《指导意见》成为中国政府年内第七度强调治理产能过剩的相关工作。

  中国政府对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的再三强调,表明这一风险已经到了不治不行的地步。《指导意见》称,2012年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而且这些主要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矛盾呈日益加剧之势。

  针对当前的产能过剩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化解思路——通过“四个一批”化解产能过剩,即通过扩内需消化一批、实施“走出去”战略向海外转移一批、兼并重组整合一批、严格环保等准入淘汰一批。这种政策变化是我国经济追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信号,突出了改革创新的思路。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化解产能过剩问题。

  第一,化解产能过剩问题的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现阶段地方政府公司化的倾向十分严重,很多地方政府直接介入微观经济活动,充当市场中重要的竞争主体。从某种程度上讲,正是部分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为名,在土地、资源配置方面推行过度优惠政策,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和不公平竞争,加剧了产能过剩。因此,治理产能过剩必须划清政府和市场的界线。

  第二,化解产能过剩不能仅靠淘汰落后产能。政府强制性淘汰落后产能会引发一些消极影响,如淘汰效果不佳容易走过场,自揽包袱加大政府负担,甚至可能影响一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产能过剩本质上是一个市场问题,市场自然淘汰更合理。在相互竞争下,优胜劣汰,亏损的、低效的、市场需求不大的企业自然淘汰出局。政府可以提供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先进合理的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以提高准入门槛,从而限制低水平的盲目投入。

  第三,应该大幅开放市场。开放市场,一方面是要对内开放,打破行业垄断,破除市场准入限制,准许民营企业进入;另一方面是对外投资开放,加大走出去的步伐。在这一点上政府和企业都要有国际化的大视野,从发达经济体到相对落后的非洲地区,都是中国对外投资的对象。

  第四,应该加强对地方政府的问责,同时大幅减少行政干预,规范市场准入,从根子上化解产能过剩现象。综观《指导意见》,其在规范市场准入方面着墨颇多,遗憾的是,在最为重要的对地方政府问责方面,《指导意见》只有寥寥数笔,以一句“认真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带过。在缺乏问责机制的情况下,应高度警惕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大打折扣。

  总之,对于中国经济来说,产能过剩是顽症,必须从根源出发加以治理。现在,化解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已经出台,接下来的关键就看如何执行。

编辑: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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