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遏制产能过剩 已建成违规产能将全面清理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这是新一届政府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
《指导意见》对于积极稳妥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具有怎样的指导意义?在化解产能过剩中如何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如何建立化解产能过剩的长效机制?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对上述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
数据显示,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必然带来阵痛,有的行业甚至会伤筋动骨,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遏制矛盾进一步加剧,引导好投资方向,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列入地方政绩考核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突出强调了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化解产能过剩特别是处理违规项目和盲目扩张违规项目中的作用。
在遏制产能盲目扩张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对于在建违规项目,由地方政府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此外,对于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地方政府自行妥善处理。对于已经建成的违规产能,则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进行全面清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已明确提出不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速论英雄,地方官员应转变思路。有关部门也将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充分依靠市场力量
突出依靠市场的力量,依靠市场机制调整和优化存量产能,是《指导意见》的又一突出特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过程中,将引导企业努力开拓国内市场需求,消化部分过剩产能。同时,着力改善需求结构,实施绿色建材工程,发展绿色安全节能建筑,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以及玻璃等产品使用标准,带动产品升级换代;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促进高品质钢材、铝材的应用;加快培育海洋工程装备、海上工程设施市场。
在拓展对外发展空间方面,将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贸易促进活动,创新国际贸易方式;拓展对外工程承包领域,带动国内技术、装备、产品、标准和服务等出口,培育“中国建设”国际品牌。同时,鼓励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优化制造产地分布,消化国内产能,拓展国际发展新空间。
编辑: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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