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是企业的“福音”
9月19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发〔2013〕39号)。彰显了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继续简政放权的坚定决心。《通知》实施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促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通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通知》的亮点不少,对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和监督的规定作了从严明确和细化。把有关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的规定转化为严格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标准。既在设定标准上提出严格要求,又从规范设定审查程序、加强设定监督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对能够明确的标准、程序尽量作出明确要求,增强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可以用两个字来概括,那就是“明确”,避免了在以往文件执行中的常会出现的弹性过大、自由量裁现象。
《通知》第一项内容为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标准,共有十六条标准。其中以下几条与水泥企业关系密切: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活动,除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对产品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不得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的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规定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通过严格执行现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对同一事项,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设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自水泥产品从统配产品目录中取消后,水泥企业的投资活动不再使用政府性资金,且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行投资指引。水泥产品一直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受理生产许可时,对水泥企业的基本条件一并进行了审查。对水泥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手段和措施早已形成较健全的体系。通过已相当完善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体系能够实施有效管理。环保、安全、国土资源、质检、工商等机关对水泥企业有较为完整的监管要求,已设定的行政许可也有明确执行条例。
按《通知》要求,需对于(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依据应当是《通知》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标准”。可以比照“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要求论证其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评估是否确需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是否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是否造成与其他机构的职责交叉。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对现有针对水泥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全面进行评价。对其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
对于水泥而言,由于水泥产品短腿特点决定了其布局相当展开,去年新型干法生产线超过了1600条,年产量已接近22亿吨,可谓量大面广。因此,还可以探讨论证部分现有的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交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
《通知》的贯彻执行将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企业来说是“福音”。
编辑:许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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