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月3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水泥窑熟料生产线年排放绩效要求。从函中得知,Ⅰ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50mg/m3、100mg/m3,Ⅱ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35mg/m3、50mg/m3,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即执行Ⅱ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以下为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我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1年3月15日前反馈我厅(无意见也请盖章反馈)。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厅网站(https://sthjt.zj.gov.cn)“政府文件”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符刚;电话:(0571)28869037;传真:(0571)28869121;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310012);电子邮箱:fugang@zjepb.gov.cn。
浙江省环科院 徐志荣;电话:(0571)87969822;传真:(0571)87999782;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9号(310007);电子邮箱:87976337@qq.com。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3日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附件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编辑:敖思
监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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